在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歷程中,基于對交往行為合法性的反思,人們不斷探索各種新型的合法性來源,從而推進了制度進步。古典修辭學中的論辯思想為今天我們對法律交往行為正當性的追問提供了基本方向。而作為科際整合產(chǎn)物的新修辭學,則致力于解答價值判斷標準這一核心難題。當借助于新修辭學的聽眾理論、人格威信理論、共識理論、修辭策略理論等重新審視立法行為、司法裁判過程、裁判文書寫作等基本問題,我們可以在規(guī)范建構、事實論證、法律論證、情理說服等多方面挖掘語言中所蘊含的巨大力量,明確權威與說服、情感與理性本不是相互矛盾的范疇,也能更清晰地認識到所有修辭行為的規(guī)范性基礎與界限。從這一意義上來說,修辭學是以維護法治為方向的理性進路。
武飛 1978年生,山東煙臺人。2006年畢業(yè)于山東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6-2017美國埃默里大學(Emory niversity)比較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F(xiàn)任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法律方法論。近年來,在《法學》《法學家》《政治與法律》等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出版專著《法律解釋:服從抑或創(chuàng)造》。
目錄
引言 法律修辭——走出合法性危機的新嘗試
第一章 法律修辭的理論源流
一、前亞里士多德時期的修辭學
二、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
三、羅馬修辭學
四、中世紀及文藝復興時期的修辭學
五、修辭學的復興與新修辭學的出現(xiàn)
第二章 立法修辭的要素
一、權威:立法修辭的起點
二、聽眾:立法修辭的中心
三、共識:立法修辭的指向內(nèi)容
四、方法:立法修辭的技術核心
第三章 法律修辭的民主面向
一、作為法律修辭基礎的法治思維的民主價值取向
二、法律修辭承載的民主價值功能
三、司法民主的需求與路徑選擇
四、法律修辭:司法民主的職業(yè)化進路
小 結
第四章 法官話語的修辭學意義
一、法官的聽眾是誰?
二、修辭權威來自何處?
三、我們距離“真理”有多遠?
小結
第五章 修辭論證的司法適用場景
一、事實敘事
二、法律適用
三、情理說服
小結
第六章 裁判文書中的案件事實論證
一、案件事實論證何以必要
二、案件事實論證何以可能
三、案件事實的論證標準
四、案件事實的論證模式
小結
第七章 裁判文書中的積極修辭
一、積極修辭應用的必要與可能
二、我國裁判文書中積極修辭的應用現(xiàn)狀
三、積極修辭的功能
四、積極修辭的應用限制
小結
第八章 調(diào)解中的法官修辭
一、調(diào)解中法官修辭的適用空間
二、調(diào)解中的技術性修辭因素
三、調(diào)解中法官修辭的意義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