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方案以順應現(xiàn)實生活的實際需要為目標,立足于中國現(xiàn)行著作人格權體系,綜合吸收了英美等版權體系國家以及日本的法律經(jīng)驗,能從根本上克服現(xiàn)有著作人格權體系在理論上、邏輯上的缺陷;結合民法關于人格權的規(guī)定,也能滿足《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的要求,具有很強的適應性與解釋力。本研究成果以“作者人格權”方案為基準,依托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綜合考慮文本的可操作性和社會的接受度,就著作人格權的修改問題提出了《關于〈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的修法建議》。
本研究成果具有相當?shù)膶W術價值和應用價值:(1)厘清了民法人格權的內部構造,區(qū)分了技術意義上的人格權與真正意義上的人格權,前者包括將主體內在屬性擬制為客體的所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后者包括以主體的社會屬性為客體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該區(qū)分為解決困惑理論界多年的“人格權的正當性”問題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2)揭示出當前著作人格權背后的多種客體、多重利益關系以及其“既無財產(chǎn)性也無專屬性”的“怪異”特征,從而揭開了著作人格權的“面紗”,袒露出了著作人格權的“真面目”。(3)在正本清源的基礎上提出了“作者人格權”方案,進而為我國《著作權法》的修訂工作提供了頗具可行性與接受度的立法建議。
本研究綜合采用了實證研究、歷史分析、比較研究、邏輯分析等多種研究方法。運用實證研究方法發(fā)現(xiàn)了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制度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沖突,考察了著作人格權制度在實踐生活中的運行狀況,了解到人們對著作人格權的真實態(tài)度與使用狀況。運用歷史分析方法對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的緣起與發(fā)展進行了梳理,探求了民法人格權、著作人格權與理性、自然權利、自由意志、浪漫主義、德國古典哲學等理論之間的深厚淵源,以及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相伴而生的歷史進路。運用比較研究方法考察了德國、法國、日本、英國、美國等多個國家的著作人格權精神權利制度,從實在法層面探查了著作人格權的構造。運用邏輯分析方法體察了現(xiàn)行著作人格權制度的內在缺陷,進而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方案與立法建議。
著作權制度對中國而言是舶來品,內在于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當然也不例外。由于著作人格權生成過程的激烈爭論,即至形成,理論界與實務界對著作人格權也未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稱謂。著作人格權觀念引入中國以后,稱謂方面的五花八門并未改觀。“著作人格權”“作者人格權”“作者精神權利”“作品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作者人身權”等諸多稱謂并行于世,各類教科書、專著及其他資料文獻中均有體現(xiàn)。“著作人格權”例見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第三版)第四編第25章第三節(jié),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jié),蕭雄淋《著作權法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四章第一節(jié);“作者人格權”例見費安玲《著作權權利體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為主線的理論探討》(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五章;“作者精神權利”例見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章第二節(jié);“作品精神權利”例見楊延超《作品精神權利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著作人身權”例見張玉敏《知識產(chǎn)權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二編第七章第二節(jié),劉春田《知識產(chǎn)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二編第四章第一節(jié),吳漢東《知識產(chǎn)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四版)第二編第四章第二節(jié);“作者人身權”例見湯宗舜《著作權法原理》(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五章第四節(jié)。另外,還有個別學者使用“著作身份權”\\[參見李錫鶴.民法學應有準人身概念\\[J\\].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2)\\]。不同的稱謂后面往往隱藏著稱謂使用者對著作人格權的不同理解。學界在論及該主題時,為行文方便而在不同稱謂之間選擇換用的現(xiàn)象亦為常見。因我國自1990年首次制定《著作權法》以來便將“著作人身權”選定為法律術語,導致“著作人身權”在教科書層面得到較大范圍的使用;但在知識產(chǎn)權理論研究層面,仍以“著作人格權”使用為多。受法國、英美法系影響較多的則偏向使用“精神權利”一詞。從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淵源來看,相較于其他語詞,“著作人格權”一詞在稱謂上似乎更為合適。
本研究開展之初,正值國家版權局就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展開前期的調研工作。對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的比較研究顯示,目前的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捍格不入,且存在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jié)。著作人格權在理論層面歸屬于民法人格權,但法律規(guī)范層面的著作人格權難以貫徹民法人格權的專屬性,在法人作品、視聽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保護期限等方面表現(xiàn)出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強烈沖突。法律規(guī)范似乎“背叛”了理論,理論則“扭曲”了現(xiàn)實生活。從根本上解決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沖突問題,理順“法學理論—法律規(guī)范—現(xiàn)實生活”三者的關系,進而為《著作權法》修訂工作及法律適用建言獻策,成為本研究的落腳點。目前已完成初步的研究工作,形成了五章約20萬字的研究成果。
第一章“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沖突”列出了我國《著作權法》關于著作人格權的規(guī)定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相沖突之處,引出擬研究的問題:著作人格權當真屬于民法人格權?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該當如何?二者之間的沖突該如何解決?
第二章“民法人格權及其理論基礎”系統(tǒng)梳理了民法人格權的理論淵源,探查了民法人格權的內部構造,發(fā)現(xiàn):(1)作為主體基礎的人格不同于人格權客體的人格;(2)主體由自由意志結合軀體而成,故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為內在于主體的內在屬性,不同于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社會屬性;(3)自然人的內在屬性因內在于主體而不能權利化,又因其無從積極支配而無須被權利化,可適用“人之本體保護”模式;(4)自然人的社會屬性并非內在于主體故有被權利化的可能,得適用“權利保護”模式;(5)人格權的客體即為自然人的社會屬性,相對于內在屬性來說,其特征即是與主體并非完全不可分離。
第三章“著作人格權及其理論基礎”系統(tǒng)梳理了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淵源,并結合版權體系國家與著作權體系國家的實在法,考查了著作人格權的構造,發(fā)現(xiàn):(1)英國雖是現(xiàn)代版權觀念的發(fā)源地,也是獨創(chuàng)性理論的首倡國,但因其經(jīng)驗主義的底色、功利務實的做派而未能孕育出“著作人格權”;(2)法國“精神權利”(droit moral)概念的提出與德國“人格權”討論的展開至關重要,正是二者互相影響,彼此結合,共同促成了“著作人格權”理論的成形;(3)在對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探討中,先后產(chǎn)生了基爾克的“一元論”、科勒的“二元論”與現(xiàn)代“一元論”、現(xiàn)代“二元論”;(4)到20世紀中期左右,相伴而生的民法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均得到了實在法層面的承認:德國著作權法是現(xiàn)代“一元論”在實在法層面的典型體現(xiàn);法國則是實在法層面現(xiàn)代“二元論”的首倡國;西班牙、意大利等歐洲國家,拉丁美洲的諸多國家以及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均是現(xiàn)代“二元論”的實踐者;日本著作權法則秉持科勒的“二元論”;(5)版權體系國家習慣以普通法來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英國還在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與專利法中以專章規(guī)定了作者精神權利,美國則長期以來拒不接受“作者精神權利”的概念,即使1988年加入《伯爾尼公約》以后,在立法層面給予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也極其有限。
第四章“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關系”回顧了民法人格權的根本特征——非財產(chǎn)性和專屬性,還發(fā)現(xiàn)在統(tǒng)一的“人格權”表述下,實際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人格權:一種是技術意義上的“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另一種則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前者可稱為“人身的人格權”,后者可稱為“精神的人格權”,F(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人格權則具有既無財產(chǎn)性也無專屬性的“怪異”特征,難為民法人格權所完全涵蓋。反思著作人格權時,發(fā)現(xiàn)作者基于創(chuàng)作事實而在作品上表明其作者身份時,其實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我”在作品中表達了“我”的思想,二是作品這個“身外之物”是“我”的。前者強調作者與作品內在的精神聯(lián)系,不妨稱之為“內層含義”;后者強調作者與作品外在的財產(chǎn)關系,不妨稱之為“外層含義”。這兩層聯(lián)系可稱為作者與作品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在不同類型的作品中,這兩層聯(lián)系有不同的強弱對比。版權觀念誕生之初,固有聯(lián)系之中的“所有權關系”得到確認,精神聯(lián)系卻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直到今天,“所有權關系”在版權體系國家仍占據(jù)主導地位。當法理個體主義在浪漫主義氣息的熏染之下,借助主體哲學的力量,將“寫者”提升為“作者”,從而奠定了作者對作品的統(tǒng)治地位,進而提出“作品體現(xiàn)作者人格”理論之時,作者與作品之間的精神聯(lián)系終于彰顯出來并得到極度的放大,以至于“固有聯(lián)系”內的“所有權關系”被淹沒在精神聯(lián)系的光環(huán)之中。適逢歐洲大陸的“人格權”討論盛會,這種放大之后的精神聯(lián)系被堂而皇之地塞進了“著作人格權”。原有的“所有權關系”因精神聯(lián)系的膨脹竟被擠出了“署名”這一“老家”,被迫以“著作財產(chǎn)權”的方式直面作品。從此,在法學理論乃至法律規(guī)范層面,“署名”只有精神聯(lián)系一層含義,“署名權”也成了最核心的著作人格權。然而,作為一種事實關聯(lián),“所有權關系”始終是存在的,不會因法學理論、法律規(guī)范的不承認而消解。由此,便出現(xiàn)了法學理論對現(xiàn)實生活的背離、法律規(guī)范左右為難的尷尬局面。檢視現(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后,我們看到,《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人格權其實是一個龐雜的體系。其客體、背后的利益、身處的環(huán)境都不是單一的。著作人格權實際承載了財產(chǎn)利益、人格利益、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的保護任務。集多重利益于一身而僅被定性為單一性質,并試圖以民法人格權為其歸宿,這注定了著作人格權的“理論性質”與其“現(xiàn)實本性”的不合。
第五章“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協(xié)調”,首先,厘清了“作者—作品”這一基本關系。其次,揭示了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上的著作人格權以“作品體現(xiàn)作者人格”理論為指導,對作品與作者之間的精神聯(lián)系給予了高度重視,但忽略了署名、發(fā)表行為所含有的財產(chǎn)權方面的意義,甚至連作品本身都被忽略了。最后,建議將著作人格權從著作權體系中剝離出去并改稱為“作者人格權”。著作權被純化為財產(chǎn)權,“客體雙重”的矛盾也得以解決:著作人格權的客體是作者人格,著作財產(chǎn)權的客體是作品的表達。實踐中還存在作品的“類型雙重”:“文如其人”類與非“文如其人”類作品。鑒于兩類作品的不同功能,建議只賦予“文如其人”類作品以作者人格權。至于如何界分兩類作品,可考慮在立法層面作例示式列舉,具體由司法層面依立法精神個案裁量?傮w精神是,只要判定作者人格對于該作品的功能很重要,就認定其為“文如其人”類作品。如非“文如其人”類作品在極端情況下也發(fā)生了侵害真正作者的人格利益,真正作者可依一般的民法人格權請求救濟。如此,我們得到了改造現(xiàn)行著作人格權體系的方案:在確認作者因創(chuàng)作作品而取得作者身份的基礎上,將作者人格權剝離出著作權,納入民法人格權,并只賦予“文如其人”類作品的作者。這一方案不妨稱為“作者人格權”方案(詳見第五章第197頁圖5-3)。
序言
第一章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沖突
一、關于法人作品
二、關于視聽作品
三、關于職務作品
四、關于委托作品
五、關于保護期限
第二章民法人格權及其理論基礎
一、羅馬法上的人格:呼應現(xiàn)實的身份人格
二、人格的思想淵源:基于理性的平等人格
三、德國法上的人格:從自由意志到權利能力
四、從人格到人格權:跨越理論的鴻溝
五、民法人格權的構造:類型化的嘗試
第三章著作人格權及其理論基礎
一、前著作權時代:“模仿說”之下的“寫者”
二、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與作者:何以可能
三、著作人格權的生成:自然權利與浪漫主義的結晶
四、著作人格權的構造:實在法層面的考察
第四章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關系
一、回顧:民法人格權的根本特征
二、質疑:著作人格權是民法人格權的一種特殊表現(xiàn)形式?
三、反思:著作人格權的“真面目”
第五章著作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理論的協(xié)調
一、協(xié)調方案:從著作人格權到“作者人格權”的回歸
二、落實路徑:關于“作者人格權”的立法建議
三、關于《著作權法》中著作人格權的修法建議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