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價值詮釋與裁判實踐的方法選擇》致力于促進此種建立在法哲學和法律方法互動性基礎上的有序性的思考,這或許也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我們的理論和實踐。
張超所著的《法律的價值詮釋與裁判實踐的方法選擇》司法裁判實踐的方法選擇問題從來都不能依憑自身獲得解決。因為,對象決定方法,方法的選擇歸根結(jié)底取決于對法律的理解。按照這個思路,本書分為兩個部分,上半部分以一般法律理論以及法律概念的理論問題為焦點進行闡釋,以此為基礎,下半部分則延伸至法律方法的實踐層面,對司法裁判的具體方法問題展開論述。本書希望這樣的通盤思考和互動研究可以打通法律方法與法哲學,甚至是打通法律方法與道德哲學,最終則是打通理論和實踐。
張超
1978年12月生于山東煙臺。先后于2002年、2005年、2011年畢業(yè)于山東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分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xiàn)為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講師,山東大學(威海)法學博士后流動站工作人員,主要從事法哲學及法律方法論的教學、研究工作。
序言
上篇 本體論
第一章 論法律理論的方法及其性質(zhì)
第二章 法律規(guī)范性、慣習主義與法律的實踐本旨
第三章 哈特法律規(guī)范性理論中的道德面向解讀
第四章 德沃金論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整合
下篇 方法論
第五章 法律推理中的“未完全理論化協(xié)議”
第六章 論“道德”理論在法律實踐中的不可或缺性
第七章 能動司法與實用主義裁判方法
第八章 論裁判上類推性質(zhì)之判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