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針對《世界銀行自然人破產問題處理報告》的翻譯作品,全書由前言、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破產體制的核心法律屬性、第三章總結和結論四部分組成。全書分別就自然人破產的方法論、自然人破產的術語、自然人破產的基礎、對抗因素、制度框架、債權人的參與、免責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本書將《世界銀行自然人破產問題處理報告》翻譯成中文,對于我國破產法的理論及實踐均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總序毋庸置疑,我國已經進入了信用和風險一并快速擴張的時代。24%~36%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化及諸多領域高負債基礎上杠桿交易的實施,又進一步放大了此種風險。在政策性軟預算約束的慣性下,政府或者準政府機構對大面積違約的剛性兌付,以及部分地區(qū)依靠行政力量對困境企業(yè)進行以強扶弱的治標做法,盡管能將某些債務風險暫時掩蓋起來,但諸多領域內風險的積聚,無疑會成為醞釀新一輪經濟和破產危機的量變因子。實際上,有信用關系存在的地方,就可能有破產。只不過,當代社會對于破產制度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迫切。早在1992年我國確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之前,1986年《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的制定頒布就突破性地給自己貼上了這樣的歷史標簽:第一次在電視上直播立法機關現(xiàn)場討論法律草案的場面;第一次以尚未通過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的頒布實施作為自身生效實施的前提。除此之外,該法不僅是在生效之前周知時間最長的法律(1986年12月2日~1988年11月1日),也是迄今 試行時間最長的法律(1988年11月2日~2007年5月31日)。然而,有目共睹的是,此后長時期內,破產法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各種制度性替代措施和政策性替代因素借助于傳統(tǒng)經濟危困化解手段的普遍采用,以及維穩(wěn)措施對破產功能的消解,使當初為獲取市場經濟地位而出臺破產法的初衷幾度被人懷疑。或許,包括破產法在內的整個法制的命運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這樣一波三折的風雨歷程中艱難前行的!2016年是現(xiàn)行《企業(yè)破產法》頒布的第10個年頭,對破產法實施的推進來講,這也是值得紀念的一年。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為回應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僵尸企業(yè)處理的政策精神,改變破產法長期得不到有效實施的現(xiàn)狀,推出了一系列促進破產法實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直轄市至少須有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均應設立,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統(tǒng)籌安排);建成并開始運營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wǎng),發(fā)布實施了《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實現(xiàn)了類似立案登記制的效應。此外,一些民間機構不失時機地建立了危困企業(yè)投資并購聯(lián)盟、資產投資促進機構及信息共享平臺等。通過學術論壇、微信群聊等正式或非正式方式,破產法學術交流、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的溝通均空前活躍,不少地方還成立了破產法研究會、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等學術和行業(yè)組織。我們欣喜地看到,政府、社會和市場終于意識到了經濟發(fā)展對破產法不可或缺的內在需求以及破產法對社會與市場所具有的良性回應機能。破產制度之于我國,無論其制度本身還是其文化內涵,嚴格說來皆屬舶來品。1986年《企業(yè)破產法(試行)》頒布至今雖已30年,但從其遭遇的多舛命運來看,難言其已達到三十而立的境界。破產程序的啟動仍然較為依賴或許只是作為臨時性措施的配套制度(例如執(zhí)轉破制度),而缺少必要的自洽機能(比如破產啟動程序的常態(tài)化),現(xiàn)有規(guī)則對諸多疑難問題的應對,很難說達到了得心應手、運用自如的程度。應當說,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都需要參與制度運作的機構和個人對相關制度要素的準確把握和透徹理解。因而,我們不僅需要學習和借鑒破產法制先進國家的立法例及經驗,也要基于國內的既有實踐,培育我們自己思考、應對和化解破產法疑難問題的能力。應當承認,我國近年來破產法制實踐的展開,離不開諸多一線商事法官、破產管理人苦心孤詣、不畏險阻、知難而上、孜孜以求的努力。他們無怨無悔地宣傳著破產法的理念,鉆研著破產法的精髓。這種堅持不懈地推動破產法實施的卓越智慧和勇氣,或許會成為我國破產法艱難實施歷史中至為寶貴的民間記憶。在他們這股力量的強大感召和無私激勵下,我們沒有理由充當破產法制建設的旁觀者,沒有理由不投入到已現(xiàn)端倪的破產法實施的澎湃激流中去。本套叢書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破產保護法研究中心組編。中心致力于推進破產法學的繁榮和破產法制的進步。本中心成立以來得到了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諸多機構和同仁的鼎力支持,尤其是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與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的無私幫助。中心在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方達律師事務所的支持下,截至2015年先后舉辦了4屆企業(yè)破產法實務論壇,編輯刊發(fā)了10期《破產法通訊》;在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的支持下,中心于2014年開辦了中國破產保護法律網(wǎng)(同時作為浙江省律協(xié)企業(yè)破產管理專業(yè)委員會的官網(wǎng))。本套叢書的組編工作啟動于2014年,前三部著作于2015年完成初稿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完成版權翻譯許可合同的簽署工作。組編工作啟動伊始就得到了好友章恒筑、任一民、許德風、季諾等破產法同仁的誠心贊同和支持。中心期望通過叢書的出版,將境內外破產法方面的立法指南、改革報告、經典著作、學術新論、實務案例等素材陸續(xù)推出,以表明我們對破產法制事業(yè)一如既往的熱愛和矢志不渝的信心。期待大家踴躍投稿,并歡迎大家不吝指正。謹以本套叢書獻給正在親身見證中國破產法制發(fā)展的人們。韓長印謹識于2016年9月3日
殷慧芬 法學博士(破產法方向),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教授,美國維克森林大學訪問學者,兼任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理事。講授破產法、公司法等課程。著、譯有《破產法學》《美國破產法》(第二譯者)等,主持和參與自然人破產制度比較研究 自然人破產法律問題研究等多項省部級課題,先后在《比較法研究》等法學核心期刊上發(fā)表《消費信用與消費者破產制度的建立》等破產法方向論文10余篇。張 達 清華大學法學學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碩士,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綜合部法務專員。曾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學院交流訪問,兼任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英語教師。
第一章概述第一節(jié)本報告的目標和性質第二節(jié)方法論第三節(jié)術語第四節(jié)先例第五節(jié)本報告的預期使用者第六節(jié)自然人破產處理的背景和協(xié)調第七節(jié)自然人破產制度的范圍、總體目標以及
突出特征第八節(jié)自然人破產的基礎第九節(jié)對抗因素:應對道德風險、
欺詐與恥辱第二章自然人破產體制的核心法律屬性第一節(jié)總體制度設計:程序選項與非正式
和解的關系第二節(jié)制度框架第三節(jié)正式破產制度的準入第四節(jié)債權人的參與第五節(jié)破產程序的解決方案和債權的清償?shù)诹?jié)免責第三章總結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