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69 元
叢書名:中國社會科學院創(chuàng)新工程學術(shù)出版資助項目
- 作者:李衛(wèi)紅著
- 出版時間:2019/9/1
- ISBN:9787520151603
- 出 版 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5.214.4
- 頁碼:281頁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K
本書運用演繹法及實證法研究刑事和解的實體性與程序性,多個維度體現(xiàn)刑事和解的精神。刑事和解的原本價值是以“恢復”取代“報應”,其真正價值在于人道主義在司法領城的實現(xiàn);刑事和解與罪刑法定、刑事和解與罪責刑相適應、刑事和解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及刑事和解與無罪推定等。
李衛(wèi)紅,女,法學學士及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理事、美國特拉華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2014、7——2017、7)。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事司法實務專題。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評論》、《政法論壇》等期刊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80余篇,出版獨著《刑事政策學的重構(gòu)及展開》、《刑事司法模式的生成與演進》、《經(jīng)濟犯罪熱點問題研究》3部,獨著教材《刑事政策學》(第二版)(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項項目),合著《刑事司法裁判權(quán)的獨立與受制》等2部,獨立主持*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項目、中國法學會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團中央項目等。
引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jié) 刑事和解的意蘊
一 刑事和解的定義
二 刑事和解的價值
三 刑事和解的附加值
第二節(jié) 相關概念的厘清
一 刑事和解與刑事調(diào)解
二 刑事和解與恢復性司法
三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與刑法基本原則
一 刑事和解與罪刑法定
二 刑事和解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 刑事和解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節(jié) 刑事和解與刑事訴訟理念的關系
一 刑事和解與無罪推定的關系
二 刑事和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三 刑事和解與審判中心的關系
四 刑事和解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關系
第二章 刑事和解的變遷
第一節(jié) 古今刑事和解的不同
一 古代刑事和解的內(nèi)容
二 蘊含的觀念不同
三 社會政治制度不同
第二節(jié) 殊途同歸的外國刑事和解
一 對國外刑事和解的梳理
二 德國的刑事和解
三 美國的刑事和解
四 極具特色的法國刑事和解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的前奏:“賠償減刑”
一 問題所在
二 量刑階段的從輕處罰
三 行刑階段的賠償減刑
四 趨勢與困境
第三章 刑事和解的根據(jù)
第一節(jié) 人性基礎——趨利避害
一 功利主義的表現(xiàn)
二 社會行為實現(xiàn)個人利益
三 刑事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趨利避害的選擇
第二節(jié) 理論根據(jù)
一 以契約論為啟蒙的權(quán)利學說
二 羅爾斯的《正義論》
三 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
四 刑事和解的理論根據(jù)
第三節(jié) 價值蘊含
一 自由與平等
二 友善與人道
三 公正與效率
四 寬容與寬恕
第四章 刑事和解的社會根基
第一節(jié) 經(jīng)濟基礎——市場經(jīng)濟
一 一種經(jīng)濟體系
二 契約精神是刑事和解的內(nèi)在品格
三 私有財產(chǎn)為刑事和解提供了經(jīng)濟保障
四 以誠信為前提
第二節(jié) 社會基礎——市民社會
一 市民社會概念
二 個人意志獨立
三 社區(qū)發(fā)達
四 借鑒與同一
第三節(jié) 權(quán)力的制約與分割
一 權(quán)力的制約
二 權(quán)力的分割
三 刑事和解的權(quán)力依據(jù)
第五章 刑事和解的實體實現(xiàn)
第一節(jié) 刑事責任的一種
一 刑事和解是解決已然犯罪的一種方法
二 刑事和解解決部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jié)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對刑事責任的分擔
一 法官們談及的案例
二 法官對“刑事和解”的觀點整理
三 小結(jié)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階段刑事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一 現(xiàn)狀
二 根據(jù)
三 具體方式
第六章 刑事和解的程序?qū)崿F(xiàn)
第一節(jié) 三種司法模式的并存
一 國家司法
二 協(xié)商性司法
三 恢復性司法
第二節(jié) 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一 所有刑事案件
二 刑事訴訟法修改前適用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
三 當下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四 立法規(guī)定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的主體
一 犯罪人
二 被害人
三 第三方
四 法律援助律師參與刑事和解
五 問題的說明與評析
第四節(jié) 實現(xiàn)刑事和解程序的種類及原則
一 刑事和解類型
二 刑事和解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七章 問題與完善——基于司法解釋的刑事和解
第一節(jié) 公安部的司法解釋
一 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 適用案件更為明確具體
三 調(diào)查取證與刑事和解的矛盾與解決
四 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后果
五 刑事和解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不夠明確
六 刑事和解相關程序性規(guī)范不夠完善
第二節(jié)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問題
一 刑事和解主體范圍擴大
二 適用案件
三 審查刑事和解協(xié)議后的結(jié)果
四 存在的問題
五 實踐中的情況——以海淀檢察院為樣本
六 北京市部分檢察院因刑事和解做出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案件
第三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問題
一 刑事和解主體范圍擴大
二 關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理解
三 協(xié)議內(nèi)容與法律后果
四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五 需要建立的制度
六 如何避免公安司法機關監(jiān)督職能缺失或虛置
第八章 刑事和解與認罪認罰從寬
第一節(jié) 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和解對接后的量刑
一 定位認罪認罰從寬
二 認罪認罰與刑事和解的區(qū)別
三 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和解對接后的量刑考量
第二節(jié) 認罪認罰程序下的量刑建議制度
一 量刑建議制度的基本范疇與實踐
二 認罪認罰程序下量刑建議制度更新
三 認罪認罰程序下量刑建議操作規(guī)范的思考
參考文獻
后記
《刑事和解的精神》:
四 偵查階段刑事和解的后果
公訴案件刑事和解后即使在偵查階段,從實質(zhì)上論,行為人的行為也已構(gòu)成犯罪,不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也不是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因此應當走完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至少在偵查階段,刑事和解后不能采取以下處理案件的方式。
1.不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07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很顯然,我們可以看到公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有明確的立案標準,即應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在這第一層次的案件分流當中,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應當被排除在立案范圍之外。
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隨著刑事和解在事實上的逐步適用,以及我國刑事政策的逐步轉(zhuǎn)變,在偵查起訴階段公安檢察機關開始享有更大的裁量權(quán),采取“微罪不舉”、“明案速判”的方式,以減少案件進入法院,減輕法官審理案件即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之負擔。而本司法解釋要求公安機關只能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方式,而不能因為刑事和解而作不立案處理。因為進行刑事和解的首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這里的“罪”應解釋為犯罪,即要以行為構(gòu)成犯罪為前提,而犯罪后就應當經(jīng)過必要程序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74條,“經(jīng)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即行為人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還有可能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實踐中諸如輕微的打架斗毆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勘查時,認為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通過刑事立案,那也與刑事和解無關。即便加害人與被害人進行交涉,如行為人如果真誠悔“罪”(這里的罪可理解為加害事實),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基于自愿原則的話,雙方還是可以形成和解的,此時若加害人需要接受治安管理等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可以針對行政責任依法予以從輕或者向有關部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2.撤案
下面兩條規(guī)定都不是因刑事和解而撤案,而是因為案件本身就不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刑事和解后也不應當撤案。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guī)定:“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第一項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規(guī)定,這是在法律上賦予公安機關在判斷案件情節(jié)還有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的裁量權(quán),只要對于犯罪防止無害,在極其輕微的犯罪行為范圍內(nèi),并無對其科以刑罰之必要。具體可以從(1)被害金額很少且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行為,(2)偶犯、初犯,主觀惡性不是很大的行為,(3)過失犯罪,認錯態(tài)度較好等方面予以評估,然后由公安機關主持雙方通過刑事和解并通過撤案方式予以解決。公安機關也可以當面或者在和解協(xié)議書中進行如下對加害人的處置:(1)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嚴格的訓誡,并警告其將來不可再犯;(2)傳喚處于監(jiān)督犯罪嫌疑人地位的親屬、其他關系人,還有居委會、村委會等相關負責人到處,給予有關將來如何監(jiān)督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以及意見;(3)督促犯罪嫌疑人對于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shù)绕渌谶^方式。
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公安機關有撤案的例子。北京某縣公安局①有一案例: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于2006年6月22日19時許,在北京市某縣西田各莊鎮(zhèn)董各莊村村委會門外,因糾紛與本村村民劉某互毆。后劉某某持刀使劉某腹部等處致傷,經(jīng)鑒定,劉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經(jīng)審查,該案件已經(jīng)超出了追訴時效。公安機關當時沒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的理由之一是證據(jù)卷顯示:2007年1月9日劉某和劉某某分別向公安機關申請撤訴,稱已經(jīng)自行解決,即賠償和解,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當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可行的,但不宜過了追訴時效后又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因此檢察院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