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9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編寫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于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采信的證據(jù)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為了使讀者易于理解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由編纂者寫了解說,并對裁判的不足之處加以評點。
刑法總則案例
1.章宗遷交通肇事案(共犯)
2.莊建新等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案(單位犯罪)
3.譚紹永挪用資金案(職務犯罪)
4.王郁青等貪污案(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認定)
5.阿里克謝·波坡高夫故意傷害案(因果關系、法定刑以下量刑)
6.雷蒙德等盜竊案(減輕處罰、附加刑的適用)
7.郭某某故意殺人案(減輕處罰)
8.金太日敲詐勒索案(外國人犯罪是否應當附加驅(qū)逐出境)
9.張華故意傷害案(自首)
10.湯明星受賄案(自首、立功)
11.宋立斌等強奸案(漏罪的發(fā)現(xiàn)與認定)
12.周建超貪污、挪用資金案(連續(xù)犯、追訴時效)
13.李奕明故意傷害案(正當防衛(wèi))
14.曲龍民等過失致人死亡案(過失犯罪中注意義務的認定)
15.朱鳳仙非法行醫(yī)案(因果關系)
刑法分則案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6.楊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7.袁鳴曉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8.單向偉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9.鐘海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盜竊案
20.葉梅花投放危險物質(zhì)案
21.張念東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
22.張秀瓊非法儲存危險物質(zhì)案
23.孫宗亮交通肇事案
24.吐合達洪·莫名那洪交通肇事案
25.王兵等危險物品肇事案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26.陳翠容等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
27.南京和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
28.王江都等走私珍貴動物案
29.上海駿英工貿(mào)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貨物案
30.喬衛(wèi)東等非法經(jīng)營、虛報注冊資本案
31.蘇恍顯虛報注冊資本案
32.李森榮虛報注冊資本、詐騙案
33.葉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34.莫興云出售、購買假幣,陳翠英購買假幣案
35.葉頂成金融憑證詐騙案
36.秦穎等信用卡詐騙案
37.昆山市康通電子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38.南通市通靈貿(mào)易公司等合同詐騙案
39.上海聯(lián)泰黃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法經(jīng)營案
40.張正茂等非法經(jīng)營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41.李蔚故意殺人案
42.季洪明過失致人死亡案
43.鄭義碧過失致人死亡案
44.畢石林等強制猥褻婦女、兒童案
45.李德新綁架案
四、侵犯財產(chǎn)罪
46.周德豹等搶劫案
47.張荷芬等搶劫案
48.游洋搶劫案
49.陳吳盜竊案
50.黃至煒等盜竊案
51.程遠建等詐騙案
52.何偉文等詐騙案
53.陳繼梅等詐騙案
54.胡寶發(fā)挪用資金案
55.陳秀成等敲詐勒索案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56.張波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
57.陳智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
58.黃某科故意傷害,林某偉等聚眾斗毆案
59.劉永火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案
60.游樂榮尋釁滋事案
61.閆建勝等盜掘古墓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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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
對辯護人張峰、宗龍喜、謝佑平關于四被告人的涉案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由此認為四被告人不符合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主體要件的辯護意見。根據(jù)刑法理論,行為人的職務行為符合單位法定犯罪構成的,應以單位犯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職務行為并不符合單位犯罪法定犯罪構成,但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本身符合特定法定犯罪構成的,則應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并不影響其成為自然人犯罪的犯罪主體,不影響對其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四被告人的涉案行為確實是履行職務或以履行職務的形式實施,在其行為不符合特定單位犯罪法定犯罪構成的情況下,其仍可以成為自然人犯罪的主體,且其行為已符合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法定犯罪構成,應以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采納辯護人張峰、宗龍喜、謝佑平的該辯護意見。
對辯護人高勇、徐銘關于被告人盧志航在本案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雖然被告人盧志航是受他人指使具體實施了設置限時停機程序的行為,但其是涉案共同犯罪的實行犯,且其行為是涉案共同犯罪的核心行為,對涉案共同犯罪的成立起著決定性作用。不采納辯護人高勇、徐銘的該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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