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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用版) 讀者對象:行政機關單位、法科學生、律師、學者等
根據(jù)2023年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修訂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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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yè)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guī)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guī)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guī)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什么是“行政行為”]
第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四條【獨立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合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合議制度]
[回避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維護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辯論權]
第十一條【法律監(jiān)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件]
[行政許可案件]
[對行政機關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案件]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案件]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案件]
[認為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案件]
第十三條【受案范圍的排除】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一般地域管轄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法院跨區(qū)域管轄案件]
第十九條【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
[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條【不動產行政案件的管轄】
[不動產行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一條【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
[移送案件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原告資格】
第二十六條【被告資格】
第二十七條【共同訴訟】
[因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共同訴訟]
[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代表人訴訟】
第二十九條【訴訟第三人】
[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條【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權利】
[律師的權利]
第五章 證據(jù)
第三十三條【證據(jù)種類】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電子數(shù)據(jù)]
[證人證言]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意見]
[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第三十四條【被告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
[證據(jù)失權]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收集證據(jù)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被告延期提供證據(jù)和補充證據(jù)】
[延期提供證據(jù)]
[補充證據(jù)]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jù)】
第三十八條【原告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調取證據(jù)】
[法院調取證據(jù)]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jù)】
第四十二條【證據(jù)保全】
[訴訟證據(jù)保全]
第四十三條【證據(jù)適用規(guī)則】
[證據(jù)出示和質證]
[證據(jù)審查核實]
[非法證據(jù)排除]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六條【起訴期限】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
[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四十八條【起訴期限的扣除和延長】
[起訴期限扣除]
[期限延長]
第四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五十條【起訴方式】
[起訴狀的內容]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登記立案】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濟】
第五十三條【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對哪些規(guī)定可以提出審查請求]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公開審理原則】
[法定不公開審理的例外情形]
[依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例外情形]
第五十五條【回避】
[回避]
[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
第五十六條【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先予執(zhí)行】
[先予執(zhí)行]
[撫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工傷社會保險金]
[醫(yī)療社會保險金]
第五十八條【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按照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第五十九條【妨害行政訴訟強制措施】
[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
[構成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十條【調解】
[適用調解的行政案件類型]
[適用調解的原則]
[適用調解的程序]
第六十一條【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
[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民事爭議,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撤訴】
第六十三條【審理依據(jù)】
第六十四條【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裁判文書公開】
[人民法院公開生效裁判文書供公眾查閱的意義]
第六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被告的處理】
第二節(jié)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發(fā)送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第六十八條【審判組織形式】
第六十九條【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第七十條【撤銷判決和重作判決】
第七十一條【重作判決對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條【履行判決】
[履行職責判決的適用情形]
第七十三條【給付判決】
第七十四條【確認違法判決】
第七十五條【確認無效判決】
第七十六條【確認違法和無效判決的補充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變更判決】
第七十八條【行政協(xié)議履行及補償判決】
第七十九條【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裁判】
第八十條【公開宣判】
第八十一條【第一審審限】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簡易程序適用情形】
[簡易程序的適用主體]
[適用簡易程序行政案件的標準]
第八十三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形式和審限】
第八十四條【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
第四節(jié) 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上訴】
[提起上訴的主體]
[提起上訴的理由]
[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文書]
[提起上訴的期限]
第八十六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八十七條【二審審查范圍】
第八十八條【二審審限】
第八十九條【二審裁判】
第五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九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九十一條【再審事由】
[新證據(jù)]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
第九十三條【抗訴和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
第八章 執(zhí)行
第九十四條【生效裁判和調解書的執(zhí)行】
第九十五條【申請強制執(zhí)行和執(zhí)行管轄】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
[執(zhí)行管轄的法院]
第九十六條【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執(zhí)行措施】
第九十七條【非訴執(zhí)行】
[非訴行政執(zhí)行]
[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同等與對等原則】
[同等原則]
[對等原則]
第一百條【中國律師代理】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從事的活動]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負擔方式]
[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一百零三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guī)
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xi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9年11月27日)
立案和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guī)定(2017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1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1年3月25日)
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2年7月24日)
......
實用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前后對照表
行政訴訟文書樣式
電子版增值法規(guī)(請掃封底“法規(guī)編輯部”二維碼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21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
(2023年9月1日)
......
第十一條【法律監(jiān)督原則】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理解與適用
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一是提出抗訴?乖V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jiān)督權。
二是提出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的一個新舉措。檢察建議分為兩種:其一,再審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采取抗訴方式啟動再審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進行再審。其二,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是對行政訴訟立案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為了加強對立案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2014年修改行政訴訟法,明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四是對調解進行監(jiān)督。行政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對涉及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以依法適用調解。為了加強對調解的監(jiān)督,行政訴訟法明確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人民法院所作的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五是對行政訴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實行法律監(jiān)督!睹袷略V訟法》第24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zhí)行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以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案件的執(zhí)行實行法律監(jiān)督。
六是追究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審判人員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偵查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并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涉嫌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應及時立案、偵查乃至提起公訴,這是加強司法監(jiān)督,遏制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面。
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應當嚴格遵守辦案規(guī)則以及相關檢察紀律規(guī)范,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不得謀取任何私利,不得濫用監(jiān)督權力。
典型案例指引
胡某、鄭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7號)
案件適用要點:訴訟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堅持辦案與監(jiān)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善于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各種職務犯罪線索;對于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送有關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參見
本法第93條;《憲法》第134條;《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16條;《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理解與適用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缎姓幜P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程序作了規(guī)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行政處罰有實體規(guī)定。本項列舉了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六類處罰種類,但行政處罰不限于這六類,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還可以規(guī)定新的處罰種類。認為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規(guī)定,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以及實施程序作了規(guī)定。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行政強制法》的程序和實體規(guī)定,可以向法院起訴。本項中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僅指行政機關的強制執(zhí)行,不包括法院的非訴強制執(zhí)行。
[行政許可案件]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缎姓S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作了規(guī)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對行政許可有實體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準予、變更、延續(xù)、撤銷、撤回、注銷等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項所稱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許可法》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guī)定的期限。
[對行政機關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案件]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yè)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予以確認和核發(fā)相關證書。這里的確認,包括頒發(fā)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也包括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fā)生爭議,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裁決。
需要注意,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10、11條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向法院起訴。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案件]
本項所稱征收,學理上稱為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本項所稱征用,學理上稱為行政征用,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或者勞務的行政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征收還是征用,都應當依法給予權利人相應的補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征收、征用決定不服,或者對補償決定不服,除法律規(guī)定復議終局的外,都可以提起訴訟。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案件]
人身權、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法律、法規(guī)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權利明確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保護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公民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本項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人身權、財產權,但不限于這兩項權利。只要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積極作為去保護的權利,行政機關不作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提起訴訟。
[認為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經營自主權是企業(yè)、個體經營者等依法享有的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我國已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除法律、法規(guī)對投資領域、商品價格等事項有明確限制外,行政機關不得干預其生產經營,如果干預,企業(y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對國有企業(yè)而言,其生產經營受到作為出資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管理,但這種管理,是從股東角度進行的,不屬于行政管理,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其他承包經營人依法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自主經營、流轉、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一般采取承包合同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農村集體經營組織的發(fā)包方與作為承包方的農戶或者其他經營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是民事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農村部門等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一項權能,就是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流轉出去,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取得土地經營權。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案件]
公平競爭權是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環(huán)境中競爭,以實現(xiàn)其經濟利益的權利。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作了規(guī)定,如規(guī)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xié)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fā)布信息等方式,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guī)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shù)慕洜I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行政機關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行政機關向企業(yè)、個人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被稱為“三亂”,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項中的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如違法攤派勞務、協(xié)助執(zhí)行公務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沒有法定依據(jù)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
撫恤金,是公民因公、因病致殘或者死亡后,由民政部門發(fā)給其本人或者親屬的生活費用。主要包括因公死亡人員遺屬的死亡撫恤金和因公致傷、致殘者本人的傷殘撫恤金。公民認為符合條件應當發(fā)給撫恤金,行政機關沒有發(fā)給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募彝ソo予社會救助,以滿足低收入家庭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是按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牟铑~,按月發(fā)給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會保險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核定社會保險費和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轉移接續(xù)手續(xù)等行為侵犯其社會保險權益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案件]
政府特許經營是政府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許可特定經營者經營某項公共產品或者提供某項公共服務。政府特許經營廣泛存在于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yè)領域。政府特許經營一般采取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征收補償是指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給予的補償。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該法還規(guī)定了補償?shù)捻椖亢蜆藴省km然該法沒有規(guī)定土地征收補償采取協(xié)議的方式,但實踐中有以協(xié)議方式確定補償?shù),采取協(xié)議方式確定補償,有利于減少糾紛。
房屋征收補償是行政機關征收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給予的補償。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可以采取訂立補償協(xié)議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根據(jù)該條例規(guī)定,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是行政行為,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5項提起行政訴訟。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極其廣泛,除上述列舉外,還有一些財產權,如股權、債權、企業(yè)產權等,沒有列舉,還有一些人身權,如姓名權、隱私權等,也沒有列舉。此外,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有的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本條也沒有列舉,為避免遺漏,彌補列舉的不足,本條作了兜底規(guī)定。
典型案例指引
1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復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2號)
案件適用要點: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管理部門的請示作出的批復,一般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可對此提起訴訟。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將該批復付諸實施并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對該批復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9號)
案件適用要點: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3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9號)
案件適用要點: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條文參見
《行政強制法》第8條;《行政處罰法》第9、10條;《行政許可法》第7、8條;《行政復議法》第10、11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7、10條;《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已經作出的協(xié)助執(zhí)行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示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不履行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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