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學(下)》由原上下兩冊組成。主要論述國家的根本觀念、活動范圍、國家政體、統(tǒng)治權的意義,解析領土、人民、君主、攝政、國務大臣、樞密顧問、國會、行政組織的含義,介紹了君位繼承的順序以及立法、命令、司法的作用等。
探究近代法律文明的根源與脈絡,已成為我們理解并提升自身價值的借鏡,為此我們一直努力著。近十年來,我們已陸續(xù)點校出版“中國近代法學譯叢”、“華東政法學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叢書”、“大清新法令”、“新譯日本法規(guī)大全”等諸多清末民國時期的著作,這些點校作品大多以當時的法學譯著、專著及法典為主,而包括清末民國時期法律講義、辭書等在內的基本法律史料則因分布較為分散、查閱難度較大,以及數量龐大等原因而遲遲未能著手整理。因著機緣際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于2011年仲夏從私人收藏者手中購得兩千余冊藏書,其中以民國時期出版的法律書籍為主,這使我們有機會將此類法律基本史料較為完整地展現在讀者面前。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包含京師法律學堂筆記、朝陽大學講義等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律講義”,以及“法律辭書”與“漢譯六法”三大系列。
大學的法律講義是近代法律學科發(fā)展的重要基石。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過程中,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為法學之發(fā)展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清末民初,隨著留學生的派出與西方學術的引進,法律教育也為之耳目一新。這些講義中所探討的許多基本學術問題,并未因時光流逝而喪失其價值。相反,這些問題對于當代法學教育工作者而言,仍然意義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參考作用。
法律辭書的編纂匯集了民國時期法律學者的群體智慧和力量,選人本叢刊的民國二十三年三月由大東書局出版的《法律大辭典》即為汪翰章、羅文干、戴修瓚、鄭天錫、張映南、張志讓、陳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學家的傾心合力之作。該辭書收錄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詞、中外法學家與立法者的生平簡介、各種法律制度及相關重要事件,并對通用術語附有英文、德文、法文、意文、拉丁文等5種語言,成就了西方規(guī)范化學術成功嫁接到中國傳統(tǒng)法律資源的典范。
清王朝的迅速滅亡以及隨后十余年中國政局的動蕩大大延緩了中國建設近代國家法制框架的進程。至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國內政局大體得以穩(wěn)定。南京國民政府在詳細參酌中外立法的基礎上,短短數年間,建立了中國近代法的完整體系!皾h譯六法”的出版對這一體系的形成功不可沒。其所述者,或可激活我們對現代外國法學研究核心問題的深思凝慮。
清末及民國時期大學法律教育的基礎講義、法律辭書以及“漢譯六法”奠定了中國近代在接受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同時構建自身法學知識譜系及其價值內涵的文本基礎。本叢刊遴選出的書卷各本受制于一已之認識,偏頗難免,然我們秉承開放心態(tài),盡可能納入諸種重要作品,力求達至開放性及代表性之旨意。
囿于出版年代久遠及書籍保管不善,這些法律史料已不便直接翻閱,藏有這些史料的圖書館也多將其作為特藏書,給借閱者加以諸種限制。如本叢刊的出版能為廣大讀者帶來查閱、研習之便利,那將是對我們精心整理這些文獻的最大回饋。
是為序。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
2013年12月1日
總序(何勤華)
點校者序(魏敏)
凡例
例言
第三編 統(tǒng)治權之機關
第一章 君主
第二章 君位承繼
第三章 君位繼承之順序方法
第四章 大統(tǒng)領
第一節(jié) 大統(tǒng)領之國法上地位
第二節(jié) 大統(tǒng)領之職權及職務
第三節(jié) 大統(tǒng)領之終任
第四節(jié) 大統(tǒng)領之選舉
第五節(jié) 大統(tǒng)領之特權
第五章 攝政
第一節(jié) 攝政之國法上地位
第二節(jié) 攝政之權限
第三節(jié) 攝政之開始
第四節(jié) 為攝政之資格及順序
第五節(jié) 隨攝政地位之公權
第六節(jié) 攝政之終了
第六章 監(jiān)國(代理政務)
第七章 國務大臣
第一節(jié) 國務大臣之國法上地位
第二節(jié) 國務大臣之責任
第八章 樞密顧問
第九章 國會
第一節(jié) 國會之法律上本質
第二節(jié) 國會之組織
第三節(jié) 國會之權限
第四節(jié) 國會之活動及其始終
第十章 裁判所
第十一章 行政組織
第一節(jié) 行政官廳
第四編 統(tǒng)治作用
第一章 立法
第二章 命令
第三章 司法
第三節(jié) 大統(tǒng)領之終任
大統(tǒng)領因下項事宜,發(fā)生終任。
一、任滿時。(任期長短,各國不同。法國七年,北美合眾國四年。)
任期長短,并無重大之關系。大率民權最盛之時任期常短,恐久于其任,即成為君主國之情形。故美以四年為任滿,即民權最盛時所定。但如法國定為七年,亦無不可也。’二、辭職、解職、死亡及成為無能力者之時。
辭職出于大統(tǒng)領之意思,各國無不許其辭職者。解職則非出于大統(tǒng)領之意思,乃出于議會之意思。如大統(tǒng)領有不法時或有病吋,議會為國家利益起見,請其解職。若成為無能力者時,則當然退位,無須由議會請其解職也。終任原因各國相同,終任后辦法則各國不同。
大統(tǒng)領有以上事由時,在合眾國,則副大統(tǒng)領當然為大統(tǒng)領.副大統(tǒng)領有同樣之事故時,按下列順序,暫時代理其職,但代理者須有一定之資格。
。ㄒ唬﹪鴦沾蟪;(二)度支大臣;(三)陸軍大臣;(四)檢事總長;(五)郵政總辦;(六)海軍大臣;(七)民部大臣。
美國副大統(tǒng)領,由同一之機關選舉之。當大統(tǒng)領在位時,副大統(tǒng)領為元老院議長,名為大統(tǒng)領之副,實不過為元老院之一議員。故北美合眾國人皆以當大統(tǒng)領為榮,而以充副大統(tǒng)領為恥。當大紼捆終任時,即以副大統(tǒng)領為大統(tǒng)領,并不須何等之手續(xù)。惟副大統(tǒng)瓤亦有以上事由,指第二項之事由,則以大臣中有一定之資格者代理其職。但憲法之代理,與民法之代理不同:(一)民法之代理乃代理人格,憲法之代理乃代理事務;(二)民法代理出于本人之意思,憲法代理與本人無關系,當然代行其職務。故憲法之代理,不過為一種形容詞,不可以民法之代理解釋之。其代理之順序,首國務大臣者,以其周知全國事務故也。次度支大臣者,以其綜理全國財政故也。第三以下,并無何等重要之理由,不過為偶然之順序而已。就君主立憲國制度言之,各省大臣,一面為行政長官,一面為國務大臣。北美合眾國則不然,各省大臣如度支大臣,陸軍大臣等,第①為各省行政長宮,于各省大臣外,另有國務大臣。
法國不似美國有副大統(tǒng)領,故暫時由大臣會議代理其職。
法國大統(tǒng)領,當任期末滿一月以前,即準備選舉新大統(tǒng)領一切事宜。準備之方法何?即召集國民議會是也。國民議會,乃元老院與代議院并合組織而成。新大統(tǒng)領例由國民議會選舉,限一月內選定。故大統(tǒng)領終任之時,即以新選之大統(tǒng)領為大統(tǒng)領,并無須代理之人。所謂由大臣會議代理者,乃專指大統(tǒng)領滿任新大統(tǒng)領未立之吋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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