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漢語是擁有體的表達方式的語言。相比其他語言來說,漢語缺乏表達時間的語法手段,而且不具有時間范疇。因而,在漢語句子中,過去時、現在時、將來時一般是不加區(qū)分的。不存在現在時和非現在時的對立,甚至像過去時與非過去時的對立這種在語言類型學研究中被確認為較普遍的現象,在漢語里也不存在。至于將來時,它既可歸于時間意義也可歸入情態(tài)范疇。它可以用副詞來表達,但從未成為強制性手段。
眾所周知,漢語是擁有體的表達方式的語言。相比其他語言來說,漢語缺乏表達時間的語法手段,而且不具有時間范疇。因而,在漢語句子中,過去時、現在時、將來時一般是不加區(qū)分的。不存在現在時和非現在時的對立,甚至像過去時與非過去時的對立這種在語言類型學研究中被確認為較普遍的現象,在漢語里也不存在。至于將來時,它既可歸于時間意義也可歸入情態(tài)范疇。它可以用副詞來表達,但從未成為強制性手段。他看書。(可理解為:他現在在看書/他將要看書/他以前一段時間里在看書。)
時間意義是指示性的。指示范疇包含了一個相對于說話時間的參照義(這個參照義可以是暗指的,也可以是明示的)。Comrie(1976)對時間義的經典定義是:將一個情狀的發(fā)生時間與話語表達的情狀時間相聯系的現象。與之相反,體意義不是指示性的。Lyons(1977:705)早就指出了這一點。按照Comrie(1976)的定義,體是從情狀內部發(fā)展的視角觀察情狀的方式。在這兩組概念(時與體)之上,無疑可以再加上第三組概念,即被Lazard(2003)稱為“過程情態(tài)”的那一類。他把那些通常被視為不具有純粹體意義的概念歸入此類:達成態(tài)(包含一個結果義,當這個結果達到時才標示過程完結)或未達成態(tài)、開始態(tài)或起始態(tài)、終止態(tài)、繼續(xù)態(tài)、反復態(tài)等等。這三組概念總體上是相互獨立的。但它們之間當然存在相通之處,甚至有相互印證的關系,如:完成和過去,或者現在和未完成。某些概念之間的對立關系無疑比其他的更為顯著。比如完成和未完成。再有如靜態(tài)和動態(tài),是因為所有語言里的大部分動詞都用于表達或者事件(包括動作)或者過程(包括活動),但較少地用于表達狀態(tài)。
漢語的體和時(代序)
漢語顯指標記的類型學研究
試論漢語動態(tài)助詞的形成過程元代的蒙式漢語及其時體范疇的表達——以直譯體文獻的研究為中心
時間詞“時”和“後”的語法化
漢代漢語時間句中“後”的句法分析
敦煌變文中所見的“了”和“著”
《祖堂集》中的“底(地)”“卻(了)”“著”
上古漢語“已”由“止”義動詞到完成體副詞的演變
現代漢語完成貌句式和詞尾的來源
重談“動+了+賓”格式的來源和完成體助詞“了”的產生
從句尾“了”到詞尾了——《袓堂集》《三朝北盟會編》中“了”的用法發(fā)展
不同的完成體構式與早期的“了
《世說新語》《齊民要術》《洛陽伽藍記》《賢愚經》
《百喻經》中的“已”“競”“迄”“畢”
中古漢語動態(tài)助詞“卻(去)”在現代方言中的表現
時態(tài)助詞的研究與“VO過”
漢語事態(tài)助詞“來”的產生時代及其來源
甲骨文中“其”的用法
從穩(wěn)緊義形容詞到持續(xù)體助詞——試說“定”“穩(wěn)定‘實’牢”“穩(wěn)”“緊”的語法化
漢語方言里虛詞“著”字三種用法的來源
從北京話“V著”與西北方言“V的”的平行現象看“的”的來源
烏魯木齊方言的體貌標記“底”的語法功用
編后記
例(18)中,吃過杏仁豆腐這道甜點,并知道其滋味,無疑是主語“他們”的一個經驗,尤其用在談論請“他們”吃飯的時候。而例(19)中“刊登”這一事件的施事主語顯然不能是一個無生命的物體,如一本書,或“笑話集”等。當然,如果這種經驗看作是選集的作者所擁有的,問題就得到某種程度的解決了。
同樣的判斷也適用于例(17)。此例中的主語為位置詞“這兒”,以及例(4)中主語為“從沒出過大毛病”的“我的這只表”。這兩句要表達的當然是知道以前這兒有過泉水的人或附近的居民和這只表的主人,通過事態(tài)結果而獲得的認識,而并非經驗這一不明確的概念。⑨在其他例句中,此類描寫同樣顯得不合適。如例(14)中動詞是“來”,但此句“她來過,又走了”并沒有突顯主語本身的經驗,而是通過不言而喻來傳達這個意義。這些例句中所突顯的是說話人對事件確實已發(fā)生的肯定。
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經驗義只能由一系列人稱主語和第一人稱所有格為主語的陳述句式來表達,而且不能被用作確定全句語義范疇的核心成分。⑥第一人稱主語不需要再由觀察到的結果狀態(tài)來表達先前已有的情況,是因為在現實環(huán)境中,已有的情況可由事件過程本身來顯示。拿例(3)的廣東話例子來看,句中長官的保鏢證明親眼見到過主人公,一位書生,并且使用顯指義動詞形式。這是想向長官告發(fā)這個書生圖謀救出長官意欲強娶的那個姑娘。
這段話可以歸為Willett(1988)系統的“直接即時性”推理類型。它形成了顯指義參數中的語義條件限制的人稱隱現情況:當推理義和直接即時義同時存在,并建立在直接觀察到的基礎上時,第二人稱和第三人稱主語也能使用。而只建立在直接經驗基礎上的直接即時義,則需用第一人稱主語方能表示。此種人稱運用的情況在跨語言的考察中是較普遍的。在Chafe和Nicols(1986)及Aikhenvald和Dixon(1998)的著作中也有所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