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39 元
叢書名: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 , 教育部“國家雙語教學示范課程”教材 , 普通高等教育法學規(guī)劃教材
- 作者:何家弘
- 出版時間:2008/7/1
- ISBN:9787511881557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
- 頁碼:338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K
《法律英語(第四版 音頻版)》為法律英語教學領域的領先之作。自問世以來,廣受好評,并被引進到臺灣地區(qū)。近年來,更相繼列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和教育部“國家雙語教學示范課程”教材。
作者結(jié)合中國學生的特點和需要,精心編選,準確注譯。將英美國家法律制度、法律教育、司法系統(tǒng)以及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部門法律的精髓和要義,以22課篇幅悉數(shù)展現(xiàn)。
實用性強為《法律英語(第四版 音頻版)》最突出特點。作者將專題討論、案例分析、模擬談判、法庭辯論、案情摘要撰寫以及法律備忘錄撰寫等法律實用技能訓練項目單獨列出,以提高讀者的英語表達能力和法律實務能力。
《法律英語(第四版 音頻版)》附有配套音頻,助益讀者輕松聽說讀寫原汁原味的法律英語。
★法律英語教學領域領先之作
★結(jié)合中國學生特點,精心編選,準確注譯
★單獨列出法律實用技能訓練項目,實用性強
★配套音頻,助益讀者輕松聽說讀寫
我相信生活中的緣分,但我不知道自己與英語是否有緣。很多年以前,當我還在上小學六年級的時候,我被學校推薦去參加北京外語學校的選拔考試。雖然我沒有學過外語,也不知道學外語能有什么用處,但是我覺得能說一種周圍的人都聽不懂的語言,那將是一件挺 “顯擺”的事情。再說,一個學校只推薦三名考生,都是“品學兼優(yōu)”,那本身就很光彩,于是我很高興地去了。這個考試主要看我們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發(fā)音模仿能力。從老師的評語來看,我的成績似乎還很不錯?纪曛,我便做起了“外語夢”。然而,“文化大革命”爆發(fā),世道變了,我們連中學都不上了,我的“外語夢”也就戛然而止了。然后,我被時代的潮流帶到了“北大荒”,干農(nóng)活,開拖拉機,學外語的事情自然就被淡忘了。不過,我跟連隊里的幾名朝鮮族“知青”學過一些朝鮮語,能唱朝鮮語的歌曲,還能說幾句眼面前的話。當然,那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外語。我本以為這輩子不會再跟外語打交道了,沒想到,世道又變了,學英語又成為了“時代的要求”。
1979年年初,為準備參加高考,我開始跟著中央電視臺學習英語。經(jīng)過幾個月的努力,我在高考中的英語成績竟然達到了23分。上大學之后,雖然我的專業(yè)是法學,但英語是必修課,我便開始正式學習英語。后來經(jīng)過兩度去美國留學進修,我總算掌握了這門外語,并且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開設了“法律英語”課程。經(jīng)過十多年的教學實踐,我估計自己在法律英語教學方面已經(jīng)達到了“準專業(yè)”的水平。此外,我還時常應邀到中央電視臺第九頻道的“對話”等節(jié)目擔任嘉賓,用英語討論涉及法律的社會問題。因此,法律英語已經(jīng)成為了我的“半專業(yè)”工具。
這本《法律英語》教材自1997年出版以來,已經(jīng)多次重印并兩次再版。由于本教材于2007年入選教育部首批“國家雙語教學示范課程”教材,所以我決定對本書進行再次修訂。本次修訂,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教材的內(nèi)容,增加了副標題——“美國法律制度”,并對內(nèi)容作了一些補充和更正;同時,為了使本書更便于教師和學生使用,還專門請美國的Casey Kerian先生、Catherine Kroeger女士和Julia Xiary女士朗讀課文和聽寫練習,制成音頻材料,附在書后。在這次修訂再版過程中,法律出版社的編輯吳昉女士付出了辛勤的勞動。為此,我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何家弘
2008年初夏寫于北京世紀城癡醒齋
何家弘,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SJD),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證據(jù)學、偵查學方向)、證據(jù)學研究所所長;曾應邀在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教授,在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東吳大學法學院講授“刑事證據(jù)法”,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1999年入選北京市“優(yōu)秀中青年法學家”,2003年被國家授予“留學回國人員成就獎”,2004年獲得“寶鋼優(yōu)秀教師獎”,2005年被評為“中國人民大學十大教學標兵”;業(yè)余時間從事文學創(chuàng)作,為中國作家協(xié)會會員,已出版小說五部,其中四部被譯成法文、一部被譯成意大利文出版,第一部英文版小說也即將問世,并有一部小說于2007年被英國《衛(wèi)報》推薦為“亞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說”;熱衷于法學普及工作,主編《法學家茶座》,曾經(jīng)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第12頻道)擔任“周末論法”節(jié)目的“嘉賓主持人”;代表著作為《何家弘作品集·法學文萃系列》五種:《從應然到實然——證據(jù)法學探究》、《從相似到同一——犯罪偵查研究》、《從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從觀察到思考——外國要案評析》、《從通俗到深奧——法治文化雜論》,《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懸疑小說系列》五種:《人生情淵——雙血型人》、《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惡》、《人生誤區(qū)——龍眼石之謎》、《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畫》、《人生狹路——黑蝙蝠·白蝙蝠》。
1Lesson One:Legal System 法律制度
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識
Text 課文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律制度導言
Part OneFeatures and Characteristics
Part TwoCommon Law and Equity Law
Exercises練習
1.Questions about the text
2.Dictaiton Legal Systems
3.Discussion What is the best way to study legal English?
Supplementary Reading補充讀物及參考譯文
2 Lesson Two: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職業(yè)
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識
Text 課文
Overview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律職業(yè)概覽
Part OneThe Bar
Part TwoLawyers in Private Practice
Part ThreeHouse Counsel
Part FourLawyers in Government
Exercises練習
1.Questions about the text
2.Dictation One Lawyer in the Heaven
3.Discussion Do you want to be a judge or a lawyer?
Supplementary Reading補充讀物及參考譯文
3 Lesson Three: Legal Education 法律教育
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識
Text 課文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律教育介紹
Part OneCurriculum and the Case Method
Part TwoLaw School Hierarchy
Exercises練習
1.Questions about the text
2.Dictation American Law Faculty
3.Discussion Which teaching method is better for law study: case method or lecture method?
Supplementary Reading補充讀物及參考譯文
4 Lesson Four: 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統(tǒng)
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識
Text 課文
Overview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司法系統(tǒng)概覽
Part OneCourts
Part TwoJudges
Exercises練習
1.Questions about the text
2.Dictation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3.Discussion Comparison of 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court systems
Supplementary Reading補充讀物及參考譯文
5 Lesson Five: Constitution 憲法
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識
Text 課文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憲法簡介
Part OneThe Constitution as Supreme Law
Part TwoThe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Part ThreeProvisions for Amendment
Exercises練習
1.Questions about the text
2.Dicati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6 Lesson Six: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
7 Lesson Seven:Criminal Law 刑法
8 Lesson Eight:Civil Rights Law 民權法
9 Lesson Nine: Contract Law 合同法
10 Lesson Ten: Tort Law 侵權法
11 Lesson Eleven: Property Law 財產(chǎn)法
12 Lesson Twelve:Corporation Law 公司法
13 Lesson Thirteen:Insurance Law 保險法
14 Lesson Fourteen:Commercial Law 商法
15 Lesson Fifteen:Tax Law 稅法
16 Lesson Sixtee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環(huán)境保護法
17 Lesson Seventeen: Family Law 家庭法
18 Lesson Eight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知識產(chǎn)權法
19 Lesson Nineteen:WTO Rules 世貿(mào)組織規(guī)則
20 Lesson Twenty: Civil Procedure 民事訴訟程序
21 Lesson Twenty One: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程序
22 Lesson Twenty Two:Rules of Evidence 證據(jù)規(guī)則
Appendix Ⅰ: Reference Answers to the Questions about the Texts
附錄一:關于課文之問題的參考答案
Appendix Ⅱ: Writing of a Legal Memorandum
附錄二:法律備忘錄的撰寫
《法律英語(第四版 音頻版)》:
再轉(zhuǎn)向貿(mào)易條款看一看,史蒂文斯大法官調(diào)查了根據(jù)休眠的貿(mào)易條款對州稅收所提出挑戰(zhàn)的歷史情況。他拒絕接收北達科塔州的辯論理由:完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推翻了貝拉斯·海斯判例。并且解釋說貝拉斯·海斯判例只是和完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案的一些枝節(jié)相符合,而貝拉斯·海斯一案需要納稅活動和征稅州之間有“實體的聯(lián)系”。他還解釋了正當程序條款所包含的“公正警告”或“通知”的意義、貿(mào)易條款所包含的關于國家經(jīng)濟的“結(jié)構(gòu)利益”。通過討論明顯界限原則的法律意義和過去25年內(nèi)所導致的對貝拉斯·海斯公司一案的信任,史蒂文斯對本案作出了結(jié)論。他重新肯定了這一長期存在的原則。他認為既然阻礙議會行動的正當程序已被移去,但議會一直沒有改變最高法院在此的判決結(jié)果,這就清楚地表明需要推翻貝拉斯,海斯一案。
對此案判決部分贊成、部分反對的懷特大法官辯論道:那些屬于多數(shù)票一方的人應該走得更遠,應該給予貝拉斯·海斯一案徹底埋葬,就像它現(xiàn)在應得的那樣。第一,他批評了多數(shù)票人試圖使貝拉斯·海斯案與完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統(tǒng)一,并說最高法院其實在完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已否定了貝拉斯·海斯一案的論據(jù)。第二,他批評了多數(shù)票人。未經(jīng)調(diào)查就做成判決和使用奸詐行為”試圖把“實體聯(lián)系”判例同“最低接觸”判例區(qū)別開;并還說道,從歷史角度對“實體聯(lián)系”判例回顧表明,事實上它已構(gòu)成了類似于正當程序的審查標準。第三,他批評了多數(shù)票人在當今時代“實質(zhì)出現(xiàn)經(jīng)常與一個州可能試圖征稅的事務幾乎沒有什么聯(lián)系時,”多數(shù)票人一方試圖為“實質(zhì)出現(xiàn)的過時概念”而辯護,這是“不合乎邏輯”的。最后,懷特大法官對多數(shù)票人為支持其再次重新承認貝拉斯·海斯一案的實質(zhì)出現(xiàn)原則而提出的一些論據(jù)表示了反對。
贊成此案判決,但有保留意見的斯卡利亞大法官同意推翻貝拉斯·海斯一案正當程序的基本理由,但是認為對貿(mào)易條款的基本理由應該重新確認。然而,他不同意多數(shù)票人的重新檢查貝拉斯·海斯一案法律意義的決定。斯卡利亞大法官辯論道,在沒有根據(jù)遵照先例而進一步討論的情況下,這樣就可能會再次確認貝拉斯·海斯判例。他提出這可以運用議會有權改變最高法院判決結(jié)果的特殊權力。推翻先例將會使那些依賴“公正、未被廢棄的最高法院判決”的人遭受經(jīng)濟困境。
被描述為“近十年內(nèi)最大的稅收挑戰(zhàn)之一”的奎爾一案,使人們更清楚地知道了最高法院關于州稅收方案的拜占庭式法學觀點。由于再一次確認了州稅收所需要的實質(zhì)出現(xiàn)要求,最高法院恰當?shù)鼐芙^了降低關于州稅收方案的憲法最低標準,因而遵循了貿(mào)易條款背后的歷史,原則和經(jīng)濟政策。
在州稅收領域內(nèi)的許多混亂根源來自于矛盾的聯(lián)邦主義理想和自由國家經(jīng)濟之間的緊張關系。換句話講,最高法院不僅要尊重各州對從其州內(nèi)獲得服務的人征稅的權利,而且還必須禁止各州使用這種權力而對州際之間的貿(mào)易施加過分的負擔。這一沖突構(gòu)成了奎爾案件的中心辯論主題。根據(jù)北達科塔州的辯論,他們認為完全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判例的“實體聯(lián)系”原則已表明,在征稅州和各公司間的聯(lián)系方面,需要降低“最低接觸”的憲法標準,從而給予各州以相對大的征稅權力。然而,根據(jù)奎爾的辯護,“實體聯(lián)系”需要提高“實質(zhì)出現(xiàn)”的憲法標準,從而給予各州以更小的征稅權力,這樣更有利于建立一個更為強大的國家市場。
由于最后通過了更為嚴厲的實質(zhì)出現(xiàn)原則,而支持了一個自由國家市場的意義,奎爾法庭的判決符合貿(mào)易條款的歷史。從一開始,貿(mào)易條款的意圖就是為保護國家市場免受各州權力的壓迫。需特別指出的是,1787年聯(lián)邦制憲會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建立一個強大的國家經(jīng)濟。沒有它,將會導致聯(lián)邦的倒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