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破產法》集中展示了境外學者對中國破產法的研究。這些文章的主題,既涉及正在實施的2006 年 《企業(yè)破產法》,也涉及1906 年 《大清破產律》、1935 年 《破產法》、1986 年 《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等歷史性文本。中國破產法的發(fā)展史,就是破產法不斷現代化的過程。從1906 年《大清破產律》到2006 年 《企業(yè)破產法》,中國破產法從無到有,走過波瀾壯闊的一個世紀。在這百年轉型中,中國破產法植根于外國破產法的經驗,更扎根于中華大地,有堅持也有變動,接正統更接地氣。本書作者或品評中國破產法的文本與體系,或臧否中國破產法的制度與現實,是者是之,非者非之,為我們提供一種遠觀中國破產法現代化的視角。這種視角,或許能夠成為中國破產法現代化進程中的參照。
序言
本書將大體按照時間及主題,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距離我們最近,是一組對2006年中國新《破產法》評述的論文;第二部分則是一組對20世紀90年代中國破產法的運行及實踐中的案例的評述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圍繞1986年《破產法(試行)》;而第四部分,則是兩篇研究1906年大清《破產律》的文章。
第一部分收入如下文章:
張憲初教授的《中國特色的大到不能倒》發(fā)表于2013年。該文結合中國新《破產法》頒布以及 2008年金融危機的大背景,評述了近年來破產案件的情況,以及政府應對金融危機的政策。作者指出,雖然中國政府和主要發(fā)達國家都采取政策手段,來拯救金融危機中某些金融機構,但中國式救援,更強調政治和社會穩(wěn)定,更看重政治意義,更有利于國有企業(yè)。這些政策偏好,反映出中國模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特征,即市場機制與政治權威的結合。這些政策手段表面上使得中國領先于其他國家,走出經濟危機的陰影,但也留下了諸多風險。
邁克·法爾克的《中國新〈破產法〉:皆大歡喜的結局?》一文,發(fā)表在破產法領域著名的《國際破產法評論》(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上,是最早用英語發(fā)表并評述中國2006年《破產法》的文獻之一。法爾克除熟稔德國破產法律體系外,他的博士論文便是研究轉型國家的破產法改革,因此對包括俄羅斯在內各國破產法的轉型頗有研究心得。這可能也是他關注并迅速對中國新《破產法》作出反應的背景。在這篇不長的文章中,法爾克對中國2006年《破產法》的背景和條文,都做了詳盡而切中肯綮的評述。
漢·塞繆爾·布福德教授的《中國新〈破產法〉:文本與有限的比較分析》一文,對中國2006年《破產法》做了精當的述評。作者認為,中國《破產法》模仿美國《破產法》第11章,建立企業(yè)重整制度。該文最大特色在于,作者重點聚焦于重整制度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美國破產法律制度,對中、美二者在破產法體系上的異同,尤其是重整制度,做了有限而深入的比較研究。
葛安德教授的《漫長的凍結:中國〈破產法〉對擔保人權利的影響》一文,選擇圍繞2006年《破產法》中的核心規(guī)定之一,即擔保人的權利變化,展開細致的研究。該文作者對中國破產法的發(fā)展歷程和新《破產法》頒布之前的歷次草案,顯得非常熟悉,對爭議問題的焦點,亦能明確辨識并清晰闡述。而針對這一具體而核心的問題,即擔保權人利益與破產法的基本目標的平衡,通過對《破產法》框架下與法官權力、管理人權力以及債權人會議權力之間制衡和分配的探析,作者詳細考察了擔保權人、無擔保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利害關系的消長。在以中國新《破產法》為研究對象的論文中,這篇文章可以說別具一格。
第二部分題為破產實踐,收錄如下文章:
張憲初教授和查爾斯·布斯教授合寫的文章《新興市場經濟中的中國破產法:深圳經驗》一文,很讓人耳目一新。這篇文章基于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法官及深圳其他破產從業(yè)人員的訪談,旨在考查《破產法(試行)》及《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破產條例》并存的格局下,深圳特區(qū)的破產實踐。這篇訪談研究文章信息量相當大,可以說是有關中國破產法體系運作及實踐的第一手材料。即便相關訪談發(fā)生在十多年前,但訪談中涉及的中國體制的一些痼疾,無論是在深圳還是在深圳特區(qū)之外,今天依然存在。職是之故,重讀這篇文章,無疑會對中國破產法律體系的運行及缺陷,有更為直觀的認識。文章中提及的諸如破產法庭的弱勢現象、行政系統的巨大影響、破產欺詐、跨境破產制度的付之闕如等,對今天完善《破產法》,依然具有重大的啟迪。這也是這篇文章的最大意義所在。
文森特的文章《珠光集團破產案:中國國有企業(yè)跨國破產立法案例分析》圍繞珠海市市政府下屬的珠光集團的破產案,通過大量的文獻,完整地還原整個珠光集團破產案件的來龍去脈。除了講故事外,作者還用夾敘夾議的方式,對案件表象之后的問題,尤其是地方政府與國有企業(y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法院等的關系,做了入木三分的分析。這種結合具體案例展開的分析,較之學理上的歸納和演繹,更有說服力。在文章結論部分,作者提出外資進入中國時的諸多安全策略,既值得外資決策者參考,亦值得中國決策者反思。關于珠光集團破產案,在已有的中文文獻中,類似的研究絕無僅有;關于中國破產法的研究中,這篇文章的研究視角獨樹一幟,頗值得讀者重視。
卓雪莉的《中國的持續(xù)性經濟改革:破產立法引路》一文寫于1994年新《破產法》起步之際。當本書編者與卓雪莉聯系版權事宜時,她對我們選入這篇文章表示驚訝和欣喜在她看來,我們的選擇本身,就說明這篇近二十年前的文章,對中國當代破產法的研究和實施依然有價值。的確,這也是我們選擇這篇文章的初衷。1986年《破產法(試行)》頒布后,新《破產法》的制定于1994年起步,一直到2006年才通過,可謂二十年磨一劍。其間,歐美學界有不少圍繞中國破產立法而發(fā)表的文章,或者批判,或者建議,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卓雪莉的文章可以說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篇。無論是從內容本身,還是從破產法文獻的輯錄方面,都有可選之處。
第三部分1986年《破產法(試行)》,收錄如下一篇文章:
張大光的《〈破產法(試行)〉立法史話:基于立法過程的研究》,最早對中國1986年《破產法(試行)》的立法過程,做了精當的描述。這篇文章也是西方學界研究中國1986年《破產法(試行)》時,引用率最高的一篇。這篇文章中有很多有意思的提法。例如,作者將破產法的根源,追溯至1983年由國務院技術經濟研究中心主持的關于中國技術發(fā)展的研究,該研究的結論是,加快中國技術進步的唯一途徑,是制定破產法,這樣將有助于淘汰低效率和技術落后的企業(yè)。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破產立法工作,才逐步進入公眾及立法機構的視野中。此外,這篇文章對1986年《破產法(試行)》頒布之前的過程,從試點、草案、征集意見,一直到最終頒布,都有詳盡論述,尤其是作者將之放在中國民主化進程中,頗有新意。對于80年代中國的轉型以及破產法的發(fā)展歷程感興趣的讀者,不能不讀這篇文章。
第四部分歷史與文化,收錄如下三篇文章:
托馬斯·米特拉諾的《〈大清破產律〉:一部法案史》,是這本破產法分卷編譯過程中最大的發(fā)現之一。米特拉諾在這篇文章中,對《大清破產律》的背景、經過、結果及框架,做了詳盡的述評,字里行間體現出來的對中國文化的熟稔、對清末修律歷史的熟悉、對相關參考文獻的爬梳,總是讓人眼前為之一亮。而文中論及《大清破產律》的廢除時,提及地方層面對該法的消極態(tài)度,尤其是重臣張之洞對這部法律的批評,也是筆者此前未曾留意到的。選入這篇文章,可以說是有筆者的私念在其中。筆者的碩士學位論文,即研究近代中國破產法律的制度變遷,四年后意外發(fā)現這篇文章,可以說喜出望外。在早先的研究中,筆者并未意識到或者發(fā)現西方學者對《大清破產律》的研究和關注。但事實上,《大清破產律》頒布沒多久,就有英文版本在國外發(fā)表或者出版單行本。在英國杜倫大學(University of Durham)攻讀破產法博士學位的張子年先生曾給筆者發(fā)來張寧云1907年翻譯并出版的《大清破產律》的英譯單行本。而就目前發(fā)現的西方學者的研究,除了這篇《〈大清破產律〉:一部法案史》外,還有下一篇多弗的文章。當然,或許還有筆者未曾發(fā)現的文獻。
海因里希·多弗的文章《1906年4月27日的〈大清破產律〉》一文,是另外一篇西方學者寫成的研究《大清破產律》的文章。這篇文章早在1907年就用德文發(fā)表,可以說是《大清破產律》最早時在西方學界的反響之一。較之上文米特拉諾的文章,這篇文章整體而言,流于更淺層次的介紹,乃泛泛而談之作,讀者不能不查。不過,該文中作者對當時中國崛起的論述、對商會作用的概述,倒也有一定新意。
娜塔莉·馬丁教授的《歷史與文化在破產和破產制度發(fā)展中的作用:法律移植的危險》一文,無疑擁有更為廣博的視野。該文并未單獨研究中國破產法律,而是將破產法律制度放在法律移植的大背景下予以考察,進而詳細闡述了歷史和文化因素在破產法律發(fā)展中的作用。作者提出,歷史和文化在決定如何處理案件時,比法律如何規(guī)定可能更加重要,美國破產法律制度,植根于其獨特的消費、信貸、債務寬恕文化中;此外,兩黨制的政治體制、私人律師的興起等,也成為支撐破產法發(fā)展的重要力量;當然,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美國消費主義的盛行,尤其是羅斯福新政時期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發(fā)展的政策,對于消費者個人破產制度來說,亦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對于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qū)來說,基于文化觀念上的明顯不同,單純引入美國模式的重整制度和自然人破產制度,而不改造其文化,不大可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果。在該文中,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破產法,只是作者比較對象的一小部分;蛟S只有植根于傳統中,現代化的破產法律制度才能更有效率地運行。這也是編者選入這篇文章的初衷。
整體而言,這本《中國破產法》,囊括了最近一百年來破產制度在中國的運作和實踐。站在歷史的長河中,破產法的發(fā)展脈絡似乎更為清晰,立法技術的進步與退步,更是顯而易見。唯愿破產法研習者和決策者能夠將本書放在案頭,讓本書為將來的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
有必要向讀者交待的是,在本書涉及的原文中,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這樣的稱謂比比皆是;谖谋竞啽慵爸形闹屑s定俗成的表達方式,除非特別說明,一般將2006年中國《企業(yè)破產法》直接簡稱為《破產法》。如提及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一般簡稱為《破產法(試行)》,或者1986年《破產法》,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而涉及這兩部法律的諸多草案,則會直接被稱為破產法草案。
陳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