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克在本書中提出了一個全面的法律解釋理論。他認為,目的解釋方法允許法學家和學者以類似的方式處理所有法律文本,同時對重要的差異保持敏感,且在單獨解釋每種文本方面仍然優(yōu)于其他解釋方法。
在本書中,巴拉克以精湛的學識及對目的解釋理論的實際應用的密切關注,發(fā)展了這一理論。他自始至終地將自己的方法與文本主義者和新文本主義者(如安東寧·斯卡利亞)、實用主義者(如理查德·波斯納)以及法律哲學家(如羅納德·德沃金)的方法進行了對比。
阿哈龍巴拉克(Aharon Barak),1936年9月16日生于立陶宛考納斯,原名埃里克布里克,以色列著名律師、法官和法學家,1995年至2006年擔任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長。在大屠殺中幸存下來后,巴拉克和他的家人于1947年移民到受托管的巴勒斯坦。他在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學習法律、國際關系和經濟學,并于1958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58年至1960年間,他應征加入以色列國防軍,在參謀長財務顧問辦公室任職。退役后,他回到希伯來大學繼續(xù)求學,并于1963年以優(yōu)異的成績完成了博士論文。與此同時,他開始在司法部長辦公室實習。當司法部長開始處理對阿道夫艾希曼( Adolf Eichmann)的審判時,身為大屠殺幸存者的巴拉克不愿意參與這項工作。應他的請求,他被調到州檢察官辦公室完成他的實習。實習結束后,他成為一名注冊律師。1966年至1967年,巴拉克在哈佛大學學習。1968年,他被任命為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教授, 1974年被任命為法學院院長。1975年至1978年巴拉克擔任以色列司法部長,1978年至1995年擔任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從最高法院退休后,巴拉克加入了以色列荷茲利亞的瑞克曼大學(Reichman University),教授商法碩士學位課程。他還講授法學學士課程。此外,他繼續(xù)在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和阿拉巴馬大學講學,并作為杰出訪問學者在多倫多大學法學院講學。1975年,38歲的巴拉克獲得了以色列法律研究獎。同年,他成為以色列科學與人文學院的會員。
1987年,他被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學院的外國榮譽會員。2003年,他被美國布蘭代斯大學授予榮譽學位。2006年,他獲得了彼得 格魯伯基金會的正義獎,以表彰他杰出的勇氣和原則,畢生致力于促進正義和公正的法治。2007年,他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授予榮譽學位。巴拉克出版的法學著作有: 《司法自由裁量權》 (Judicial Discretion)(1989)、《法律的目的解釋》 ( Purposive Interpretation in Law)(2005)、《民主制下的法官》(The Judge in a Democracy)(2006)。
作為當今世界著名的法官與法學家,巴拉克在《法律的目的解釋》一書中提出了一個全面的法律解釋理論。目前,法律哲學家和法學家對憲法、法律、規(guī)則、遺囑和合同應用不同的解釋方法進行解釋。巴拉克認為,目的解釋方法允許法學家和學者以類似的方式處理所有法律文本,同時對重要的差異保持敏感。此外,不管目的解釋是否等于一種統(tǒng)一的解釋理論,它在單獨解釋每種文本方面仍然優(yōu)于其他解釋方法。巴拉克對目的解釋理論的解釋如下:所有的法律解釋都必須從為給定文本建立一系列語義意義開始,然后從中得出法律意義。在目的解釋中,文本的目的是確定哪些語義意義產生法律意義的標準。最終目的的確立,即法律意義的確立,取決于主觀目的與客觀目的的關系;也就是說,在文本作者的原意與理性作者的意圖和解釋時的法律制度之間構建一致的關系。當主觀目的和客觀目的一致時,這一關系很容易確立。但當他們不一致時,主觀目的和客觀目的所占的相對權重取決于文本的性質。例如,主觀目的在解釋遺囑時占有相當大的權重;解釋憲法時客觀目的所占權重較大。在本書中,巴拉克以精湛的學識和對其實際應用的密切關注發(fā)展了目的解釋這一理論。他自始至終地將自己的方法與文本主義者和新文本主義者(如安東寧斯卡利亞)、實用主義者(如理查德波斯納)以及法律哲學家(如羅納德 德沃金)的方法進行了對比。本書的出版,在世界法律解釋領域產生了重大影響。哈佛大學教授弗蘭克邁克爾曼(Frank I. Michelman)對本書評論道:這本書提供了一位杰出的司法學者和知識分子對一個對法律至關重要的話題的集中思考和潛心研究的成果。巴拉克法官將他的方法稱為目的解釋,他以詳盡的細節(jié)展示了他的陳述,這使得他的陳述令人生畏。他是一位經驗豐富、杰出的法官,在高智商、學識、智慧和對審判工作的反思方面享有當之無愧的聲譽這些品質在本書中顯而易見。
目的解釋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解釋理論與法律解釋方法。當人們對法律文本進行解釋時,需要考慮文本作者的目的是什么,而發(fā)現文本作者的目的有諸多方法。有學者認為,目的解釋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國內學者在部門法的解釋論著作中,早已將目的解釋作為法律解釋的重要方法進行了介紹與研究,專題研究成果也有出版,如《刑法目的解釋研究》(石聚航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4月版),《論合同目的》(楊銳著,法律出版社2023年9月版)等,相關學術論文就更多了,在此不再列舉。本書是一本系統(tǒng)研究法律目的解釋的著作,基于作者深厚的學術素養(yǎng)與豐富的司法實踐,我相信,本譯本的出版,必將為法律解釋的研究者與學習者提供一個非常廣闊的理論基礎與系統(tǒng)的專業(yè)知識。由于譯者的專業(yè)基礎知識與翻譯水平有限,譯文肯定存在不少錯漏與瑕疵,文責自負,希望廣大讀者提出批評指正。
阿哈龍·巴拉克(Aharon Barak),1936年生于立陶宛考納斯,以色列著名律師、法官和法學家,19952006年擔任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長。2003年,被授予美國布蘭代斯大學榮譽學位;2006年,獲得彼得·格魯伯基金會的正義獎;2007年,被授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榮譽學位。
主要法學著作有:《司法自由裁量權》(Judicial Discretion,1989)、《法律的目的解釋》(Purposive Interpretation in Law,2005)、《民主制下的法官》(The Judge in a Democracy,2006)。
譯者簡介
文學國,1966年生,湖南石門人。1989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學士學位,1997年與2002年分別獲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法學碩士學位與法學博士學位,F任上海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大學ADR與仲裁研究院院長、上海大學法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