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心理學是犯罪心理學的延伸,盡管兩者針對主體與心理問題的性質(zhì)存在本質(zhì)區(qū)別,但許多問題具有理論上的關聯(lián)性!稇迷V訟心理學:訴訟主體心理指南》共分八章,首先對訴訟角色心理的基本規(guī)律進行了歸納,對社會大眾心理對訴訟主體心理的影響進行了總結(jié);此后分別對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法官等訴訟主體的訴訟心理特點進行描繪,在此基礎上對訴訟對抗心理戰(zhàn)術、不良訴訟心理的預防矯治等內(nèi)容進行了深入探討!稇迷V訟心理學:訴訟主體心理指南》為讀者揭開了不同訴訟參與主體的心理面紗,有助于讀者在司法實踐中靈活應用訴訟心理理論把握審判全局,也為對該領域感興趣的非專業(yè)讀者展開一幅新奇的訴訟心理畫卷。
魯千曉,男,法律本科,1961年11月生于蘭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甘肅政法學院等高校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曾任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審管辦負責人。1993年以來,撰寫《民事經(jīng)濟審判方式多元論》、《訴訟請求真假值與當事人訴訟心理》等數(shù)十篇論文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獲獎,部分論文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涉及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程序法學、法律心理學等多個領域;出版《訴訟心理學》(合著,36萬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九十年代訴訟心理研究》(45萬字,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訴訟程序公正論》(合著,37萬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出版)、《訴訟心理學原理與應用》(60萬字,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司法方法學》(合著,140多萬字,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應用訴訟心理學:訴訟類案心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等多部專著,近600萬字;撰寫并在專業(yè)網(wǎng)絡媒體上發(fā)表(待出版)專著6部:《論反對司法游戲化》(50萬字)、《司法方法學概論》(80萬字)、《實體法適用方法論》(65萬字)、《程序方法論》(75萬字)、《訴訟心理學原理》(90萬字),另有大量其他成果,共計380萬字。
序言——法律心理學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與發(fā)展
導語
第一章 社會心理現(xiàn)象對訴訟中主體心理的影響
第一節(jié) 訴訟中的代價與回報
一、訴訟代價的定義與內(nèi)涵
二、付出訴訟代價的原則
三、代價付出的自主性與獲取回報的非自主性矛盾
四、代價-回報與“熊市”心理效應
第二節(jié) 訴訟愿望與社會效果
一、訴訟愿望的定義與內(nèi)涵
二、訴訟愿望與社會效果
第三節(jié)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消費心理
一、消費心理的概念與內(nèi)涵
二、訴訟消費的內(nèi)容和特點
三、不良訴訟消費心理的原因分析
四、訴訟消費中的心理失衡
第四節(jié) 訴訟中的“面子官司”
一、“面子官司”的概念與特征
二、“面子官司”的形成
三、“面子官司”的心理內(nèi)容
四、“面子官司”的心理特點分析
五、“面子官司”的消極性
第五節(jié) 犧牲客觀正義與“習得失助”心理
一、保護普遍正義的公正性原則與犧牲個別正義的效率性原則之矛盾
二、犧牲客觀正義的幾種情況
三、當事人面對犧牲客觀正義時的“習得性失助”心理
第六節(jié) 當事人在有形資源訴訟中的心理沖突
一、當事人的資源意識與對生存質(zhì)量的追求
二、資源爭訟中的心理極端化
第七節(jié) 假訴與試訴心理
一、假訴心理
二、試訴心理
第八節(jié) 和解與調(diào)解中的心理
一、和解——期望最優(yōu)糾紛解決機制
二、我國調(diào)解制度與當事人心理
第二章 訴辯角色互動及其心理變化過程與規(guī)律
第一節(jié) 訴訟中角色心理概述
一、訴訟角色的法律規(guī)定性
二、社會心理學關于角色的理論
三、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角色心理定式
第二節(jié) 訴辯雙方的自我保護心理
一、假請求產(chǎn)生的心理基礎
二、訴辯雙方的回避過錯心理
三、否認違法
四、渴望和解
第三節(jié) 訴辯雙方的假想心理
一、查無證據(jù)
二、不公斷案
三、對方屈服
第四節(jié) 訴辯雙方的謊言心理
一、記憶說謊
二、編造謊言
……
第三章 訴訟中當事人角色的心理規(guī)律與特點
第四章 代理人角色的心理特點
第五章 訴訟中證據(jù)與證人心理的特點
第六章 法官的審判心理
第七章 用于訴訟對抗的心理戰(zhàn)術
第八章 不良訴訟心理的預防與矯治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六、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失范狀態(tài)與代理人的關系心理
法律的原則性規(guī)定和彈性條款大量存在,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quán)較大。法律界對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的規(guī)范和限制問題一直處于探索之中。司法解釋只注重解決對法律原則和其他模糊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偏向于司法實踐中個案疑難問題的把握,在涉及如何從整體上對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的規(guī)范和限制方面的問題時,似乎力不從心。各級法院特別是中級以下法院以不違反原則性規(guī)定為評價裁判質(zhì)量的標準,沒有更多地在適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時研究和采取裁量實體責任的層級化方法和相應的程序措施,從而使不同情況難以得到相應的裁量結(jié)果。
除了法律、司法解釋和具體工作制度等確有不合理、不科學問題之外,法官自身的法律素質(zhì)和其他缺陷也不容忽視。由于自由裁量權(quán)及某些失范情況的存在,迫使大多數(shù)律師和其他代理人也如同當事人一樣,十分重視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問題,都在試圖通過拉關系而使法官采納代理意見、采信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以便最終向法官裁判施加影響。這種關系心理本身并非不當,但是,它的消極影響可以被自然地擴大并演化為一種畸形的心理——找證據(jù)不如找關系,講事實不如講情分,提供法律依據(jù)不如提供娛樂消費等。部分律師便放棄在證據(jù)、事實、法律、辯論上下工夫,一味地把希望寄托在其他歪門邪道上,認為只要關系可靠,送得進“禮物”,就可以爭取到更大的勝訴把握。許多律師在拉關系方面所費的精力不比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研究案情和訴訟策略更少。